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88號
TPDV,110,司促,7788,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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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麒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401元翁麒傑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新臺幣319,960元翁麒傑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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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