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75號
TPDV,110,司促,7675,202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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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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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