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91號
TPDV,110,司促,7391,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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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吳美釗(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吳美釗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3月17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 稽,致對相對人之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不得行之 ,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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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