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志電業有限公司(即一志冷凍空調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一志電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一志冷凍空調
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一志電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
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對人「一志
電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書影本(因聲
請人民國110年4月21日聲請狀提出之催繳函客戶名為「一志
冷凍空調有限公司」,又聲請狀載相對人為「一志電業有限
公司即一志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並無「一志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登
記資料。聲請人110年5月4日陳報狀亦僅附「一志電業有限
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查無足資釋明其原名為「一
志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文件,「一志電業有限公司」與「
一志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是否確為同一法人請釋明之)。若
相對人為「一志電業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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