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31號
TPDV,110,司促,6531,2021051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中禮貳壹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貳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元之債權,未提出證明文件足證郁勝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有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
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利
息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
付違約金部分,未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雖聲請人主張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給付違約金
,仍不得作為請求之依據,故該部分聲請,本院無從認定,
無從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