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88號
TPDV,110,司,8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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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潘虹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 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3 月2 6日經命令解散,但其法定代理人周超業於109年4月6日死亡 ,迄未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查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 月26日經命令解散,其 法定代理人周超於109年4月6日死亡,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依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等 情,固有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戶籍謄本 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程核閱屬實。然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尚有周家麟、  CHOW JOHNNIE KA LING,亦有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故依前揭說明,若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即應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尚無 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對 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 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144號、84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非抗字第44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是縱經本院駁回本 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之聲請,聲請人亦不得聲明不 服,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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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