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69號
TPDV,110,司,69,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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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張瑞峰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二九八四七二)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 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 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達勝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17日承認通過,並指派程 昱斌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程昱斌出 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 人願任同意書、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 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 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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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