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林意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3
8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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