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宗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嘉
被 告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並無勞
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未見兩造曾經調解
程序之資料),依該法條規定即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27,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4,5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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