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09號
TPDV,110,勞補,209,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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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鄒依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
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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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