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薛妤
相 對 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10年3月份工資】達成和解;資方同意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當日給付予勞方(薛妤24,435元)並各別匯入前開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6 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於110年5 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435元。詎相對人屆期 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勞 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10年3月份工資】達成和解; 資方同意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當日給付予勞方(薛妤24,435 元)並各別匯入前開勞方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迄未給付乙節,亦有聲 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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