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俊穎
相 對 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俊穎和解金新台幣(下同)98,495元(含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予勞方,並以三期給付…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遲延給付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 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 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 ,並經本院確認給付情況,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按,則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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