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44號
TPDV,109,重訴,944,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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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魏吳榮
魏寬毅
魏楚
魏壬臻
魏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徐耀美(即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威曄(即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威翰(即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嘉(即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聲明由黃威曄、黃威翰黃思嘉3 人為被告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駁回。二、本件應由徐耀美、黃威曄、黃威翰黃思嘉為被告黃金龍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 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2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龍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6月16日死亡,其繼 承人有配偶徐耀美、子女黃威曄、黃威翰黃思嘉,有繼承 系統表、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43-249頁、卷 二第129、193頁),現亦無事證顯示該4名繼承人曾聲明拋 棄繼承。原告於110年3月24日具狀聲明由黃威曄、黃威翰黃思嘉3人承受訴訟,漏列徐耀美為承受訴訟人(見本院卷 二第115頁),容有未洽,爰駁回其聲明,並依職權命徐耀



美、黃威曄、黃威翰黃思嘉4人均為被告黃金龍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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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