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93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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