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54號
TPDV,109,重訴,254,202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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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友佳
法定代理人 范真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安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所涉訟爭不動產之市價經鑑定為新臺幣(下
同)24,750,580元,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0,
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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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