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42號
TPDV,109,重訴,1042,2021051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吾為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璽
林家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
1,45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
吾為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