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翁鈺雯
劉佩璁
梁文昀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提出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卡會 員約定書第26條及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可稽(分見本 院卷第14、26、2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2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
(即Yoube予備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兩造 於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1條及第5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 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被告應於當月繳款截 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款項,如未依約攤還,依現金卡貸 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嗣因銀行 法第47條之1之規定於104年9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遲延利息 按週年利率15%計算。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9月12日 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9條,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9萬 4681元,及自94年10月13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20%,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2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辦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兩造並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於94年 8月30日繳納2000元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 款第2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積欠18萬8450元,及自95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93年5月間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50萬元 ,貸款期限為5年,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3項約定週年 利率以11.9%計算,並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2條第1項約定, 被告應於每月2日前付款。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4年9月2日 即未再依約繳款,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項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27萬71 30元,及自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計 算之利息。
㈣爰依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約定書及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台新銀 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 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Yoube金交 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 條款、帳務查詢明細、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卡沖償明細及通信貸款沖償明 細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3-30頁、第85-129頁),核與其
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約定書及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470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