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55號
TPDV,109,訴,6955,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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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中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庭莊園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95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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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