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李能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傅申因
本院109年度訴第59號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1萬0,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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