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79號
TPDV,109,訴,5279,202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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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錦榮
劉志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岳昭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上訴費。經查,就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核
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計算式
:30萬元+15萬元=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就上
訴聲明第4項請求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775元(計算式:7,275元+4,500元=11,77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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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