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64號
TPDV,109,訴,4364,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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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4號
上 訴 人 高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佩彌翁酒窖有限公司葉志堅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就本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580元
,就反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元,是其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2,08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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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佩彌翁酒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