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廖柏宇
林立桓
被 告 黃貴香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顏名澤律師
張家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蘇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14時2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