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牛玉蘭
劉儀瑩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勛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周德裕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按照本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之一房屋主臥室所屬浴室暨客廳所屬浴室之漏水;如被告不按照本判決附件修復前開房屋漏水,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五樓之一房屋內,按照本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牛玉蘭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牛玉蘭、劉儀瑩、劉大勛(下合稱原告,如單指其一,各以 姓名稱之)起訴時原依民法第184條、第213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6條、第10條及第12條等規定,聲明請求如附表「 起訴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嗣於訴訟繫屬 中追加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為其請求 權(見本院卷第152頁),復於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灣營建
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後,將其聲明 變更為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228至229 頁、第263至264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追加及變更,所據 事實與原訴主張被告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 1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滲漏水至原告所有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4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與系爭5樓 房屋則合稱兩造房屋)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變更請求金 額部分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與首揭規定相符, 縱被告程序上不同意(見本院卷第152頁),仍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房屋為樓上與樓下之相鄰關係。自民國107 年底起,伊陸續發現系爭4樓房屋客廳所屬浴室(下稱系爭4 樓客廳浴室)及主臥室所屬浴室(下稱系爭4樓主臥浴室, 與系爭4樓客廳浴室合稱系爭4樓兩間浴室)之天花板出現水 漬並膨脹發霉,經簡易拆除浴室天花板燈具觀察,見管道間 上方水泥剝落鋼筋外露,外露之鋼筋已有鏽蝕痕跡。前揭浴 室所受漏水損害之肇因為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所屬浴室及客 廳所屬浴室(下分稱系爭5樓主臥浴室、系爭5樓客廳浴室, 合稱系爭5樓兩間浴室)已有防水層老化、排水管破損、周 遭有裂縫而漏水等情形,被告卻疏於維護管理,且拒不修繕 所造成。伊自107年底起至109年間本件起訴前即多次向被告 反映上開漏水損害情形,並有聲請調解,然被告均置之不理 。前揭情況除持續漏水損害系爭4樓兩間浴室,導致該兩間 浴室有天花板有崩塌的危險外,更損害原告牛玉蘭生活品質 、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使其擔憂家人安全,因此罹患精神 官能症合併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而前往醫院就醫,精神 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已侵害牛玉蘭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是 以,被告負有修復前開漏水之義務,如未主動履行之,其亦 應容忍伊進入系爭5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並賠償修繕 費用新臺幣(下同)25萬4,772元,且應賠償原告牛玉蘭精 神慰撫金2萬元等語。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 款、第10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判決:如 附表「變更後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5樓客廳浴室因伊女兒飼養一隻寵物烏龜於 其內,不能用水洗,僅能乾擦,故不可能有大量水流流入其 底下水管;且系爭5樓房屋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每月用水約為19.3度,以每度5元計算,每月水費約僅96 元,倘若水管有漏水,則每月水費不可能如此少,此亦徵系 爭5樓房屋水管並無漏水情事。再者,兩造房屋所在大樓1至
7樓管線均共通,7樓以上還有住戶加蓋違章建築成8樓、9樓 ,整體建物結構已有破壞,或因此擠壓大樓主水管線,亦非 不可能,實無從遽而斷定原告所指之漏水情形為伊所造成。 又縱使肇因為系爭5樓兩間浴室有防水層老化、排水管有破 損、裂縫等情形,然原告要求的本判決附件所示修復漏水之 項目及工法有多項費用顯非必要,該漏水情形經伊委請廠商 估價後,僅須約10萬元即可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伊並願意在 此條件下自行付費修繕。至原告牛玉蘭雖提出診斷證明書, 主張其因系爭4樓兩間浴室漏水致精神上受有損失云云,然 該診斷證明書並未提及原告牛玉蘭罹患精神官能症合併焦慮 、憂鬱、失眠等症狀係因本件漏水所致,且衡情二者間亦無 相當因果關係,故牛玉蘭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自己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人,被告為系爭5樓 房屋所有人,兩造為上下相鄰之關係,且兩造房屋屋內格局 相同等情,有原告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兩造房屋建物登 記公務用謄本、被告不爭執之振聲大樓社區規約附圖:2樓 至7樓部分平面圖之影本(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 號、00000-000建號)(見本院卷第21-25、63-65、85、108 頁)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至原告主張系爭4樓兩間浴室受漏水之損害係系爭5樓兩間浴 室防水層老化、排水管破損、周遭有裂縫等情造成,本判決 附件所示工項為修復本件漏水之必要方法,以及系爭漏水情 形另不法侵害原告牛玉蘭生活品質、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且 情節重大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 審究者厥為:㈠系爭4樓兩間浴室受漏水損害的原因為何?㈡ 本判決附件所示工項是否為修復本件漏水之必要方法?㈢牛 玉蘭所主張精神上痛苦是否與本件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其 可否因此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4樓兩間浴室受漏水損害係系爭5樓兩間浴室漏水所致, 可歸責於被告:
⒈查,原告主張其受有系爭4樓兩間浴室天花板出現水漬並膨脹 發霉,管道間上方水泥剝落鋼筋外露,外露之鋼筋已有鏽蝕 痕跡等漏水損害,且其受損害原因可歸責於被告疏於維護管 理系爭5樓兩間浴室之過失行為等情,業具本院囑託兩造同 意之鑑定機關即營建防水協進會派鑑定人員至兩造房屋現場 兩次勘驗並對於系爭5樓兩間浴室地坪進行浸水、放水1小時 測試為鑑定,其勘察鑑定結果為:
⑴系爭4樓兩間浴室確實有「(109年9月4日勘察)主臥室浴室 天花板(木作)有部分區域變色發黑、發霉、油漆剝落現象 ,……客廳所屬浴廁洗手檯上方木作天花有油漆剝落、變色發 黑、發霉現象(天花板為暗架無法觀察到樓板狀況)。小孩 房天花板近浴廁角隅原有漏水痕跡、油漆變色、水潰痕跡但 已自行油漆遮飾(詳附件二、初勘照片1、2、3、4、5、6), ……」、「(109年11月13日勘察)……,小孩房牆壁現況有少 許變色。客廳所屬浴室,矽酸天花板有發黴、水痕,天花板 内污水、排水管管邊有縫隙渗水水痕、白色結晶體,周邊混 凝土有剝落、鋼筋生銹(詳附件四、複勘照片1-、2、3、4 、5、6、7、8)。主臥所屬浴室,矽酸鈣天花板有發黴、水 痕,天花板内樓板有1處裂縫有白色結晶體(詳附件四、複 勘照片9、10、11、12、13、14)。」等損害,有外置營建防 水協進會於110年2月8日出具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 告,前開引用內容見系爭鑑定報告第3至4頁,並參附件一、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可參。
⑵漏水原因為:「……依據複勘檢測5樓之1主臥所屬浴室浸水、 放水前後以儀器檢測4樓之1主臥所屬浴室其中第1、2點檢測 數值皆超過17%且前後(浸水前、浸水後)數值變化超過+2% ,現況有潮溼增加現象(水份有明顯增加):如下表一。且 經5樓之1主臥所屬浴室浸水試驗浸水中約40分鐘,4樓之1主 臥所屬浴室洗手檯上方開始大量滴水,經再開挖天花板(矽 酸鈣暗架天花)發現樓板角隅持續滴水(詳附件四、複勘照片 21、22及附件六、5樓之1主臥所屬浴室浸水中4樓之1主臥所 屬浴室天花板產生大量滴水渗水現象影片檔)且發現浴缸排 水管(5樓主臥所屬詳附件四、複勘照片14)接頭有白色結晶 及變色等現象判斷本案研判漏水原因為建物老舊結構體受外 力、地震影响造成結構體産生裂縫或破損致使5樓之1主臥所 屬浴室有防水層老化破損加上排水管周邊有縫隙,致使5樓 之1主臥所屬浴室用水時,水份會沿破損、裂縫處往下流滲 至4樓之1主臥所屬浴室天花板、渗入而造成内部含水量增加 ,使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這些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内之鈣 、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納,而這些氫氧化物 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 鹽結晶體及滴水等漏水現象。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之1房屋客廳所屬浴室渗漏水原因為何?依據複勘現場勘 查4樓之1客廳所屬浴廁現況天花板上方5樓之1客廳所屬浴廁 污水排水管有明顯漏水造成之白色結晶體,4樓之1客廳所屬 浴廁現況天花板上方5樓之1客廳所屬浴廁排水管有明顯漏水 造成之白色結晶體等現象判斷本案研判漏水原因為污水排水
管老化、周邊及接頭處有縫隙(詳附件四、複勘照片4、5、 6),致使5樓之1客廳所屬浴室用水時,水份會沿破損、裂縫 處往下流滲至4樓之1客廳所屬浴室天花板、渗入而造成内部 含水量增加,使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這些水份進而分解 水泥内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這 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 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及滴水等漏水現象,加上長期漏水含水 量增加加速鋼筋生銹膨脹擠壓混凝土,造成混凝土剝落、鋼 筋生銹等損壞現象。」,有系爭鑑定報告(前開引用內容見 系爭鑑定報告第3至至6頁)可參。
⑶綜合前開營建防水協進會勘察鑑定結果,足見系爭4樓兩間浴 室天花板確實受有漏水損害,且係被告未妥善維護系爭5樓 兩間浴室防水層、排水管線,致終因其防水層老化、排水管 破損、周遭有裂縫而長期漏水至系爭4樓兩間浴室天花板造 成,原告主張本件其所受漏水損害可歸責被告等語,核屬有 據。
⒉至被告抗辯稱系爭5樓客廳浴室飼養烏龜,其自108年1月起至 109年5月31日止,每月用水約為19.3度,以每度5元計算, 每月水費約僅96元等節,固提出系爭5樓客廳浴室照片以及 其水費基本明細資料、水表錄影與照片為據(見本院卷第12 1-125、159-163頁,證物袋光碟一片);惟憑前開事實尚無 從推論系爭5樓兩間浴室無漏水之可能,況系爭5樓兩間浴室 確實有漏水造成系爭4樓兩間浴室天花板損害之情形,業具 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查明,如前所述,被告之抗辯與事實不 合,自不可採。
㈡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 依本判決附件所示項目及工法修復漏水,或負擔修繕費用為 有理由: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 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 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 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規定明確。查,本件系 爭4樓兩間浴室之漏水損害均可歸責於被告未妥善維護系爭5 樓兩間浴室防水層、排水管線所致,業如前述,依前開規定 ,自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修繕以回復原狀,或負擔維 修費用。
⒉再查,修復系爭4樓兩間浴室漏水損害之方式,本院亦已囑託 兩造同意之鑑定機關即營建防水協進會鑑定,其建議之修繕 方法即如本判決附件所示,除從系爭4樓兩間浴室施工外, 部分工項需從系爭5樓主臥浴室施工,修繕費用估價為25萬4 ,772元,有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可參(見外置系爭鑑定報告 ),堪信營建防水協進會所列各項目工法均為必要之修繕。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依本判決附件所示項目及工法,修復系 爭4樓兩間浴室漏水,若被告未履行前開回復原狀之義務, 則應容忍修繕以及負擔前開營建防水協進會估算之修繕費用 等語,核屬有據。至被告爭執本判決附件項目二、8之「素 地面清理整平」非屬必要,無須施作,且本判決附件項目二 、6、11、7、4所示之工項為重複施作,修繕費用應僅需要1 0萬元云云(見本院卷第264、267-271頁),未見提出依據 ,難認可採。
㈢牛玉蘭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 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參照)。 ⒉查,原告主張本件系爭4樓兩間浴室之長期漏水情形,因被告 經其反應卻長期置之不理,侵害原告牛玉蘭之生活品質、居 住安寧等人格法益,且已達使牛玉蘭有精神官能症合併焦慮 、憂鬱與失眠等症狀需要就醫治療的情形,其受損害情節重 大等情,業具原告提出其108年9月11日寄出之臺北信維郵局 第26836號存證信函、聲請對於房屋漏水事件與被告調解然 被告於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16日均未到場之臺北市○○ 區○○○○○000○○○○○0000號調解筆錄、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9-35頁);佐以又系爭4樓兩
間浴室天花板確實因本件漏水而受有木作天花有油漆剝落、 變色發黑、發霉、周邊混凝土有剝落、鋼筋生銹等狀況之損 害,如前所述,而浴廁為家中每日常使用之區域,前開情況 確實客觀上已足以使人憂慮安全與健康問題,侵害居住安寧 ;再者,前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牛玉蘭係「於民國108年1 2月5日起開始於本院治療迄今(以下空白)」,其發生症狀 並就醫治療時間在原告試圖以訴訟外之方式請求被告配合修 繕漏水未果之後,時間上堪信其症狀與本件漏水有相當因果 關係,則原告牛玉蘭主張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侵害達情 節重大之程度,請求被告就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賠償責任 ,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系爭4樓兩間浴室受漏水侵害之程度 、被告之過失情形及原告牛玉蘭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牛玉蘭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應屬適當。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牛玉蘭請 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萬元,及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見本院卷第51頁,起訴狀繕本於109年4月6日寄存 送達,經10日生效),即109年4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欄 所示之第三項訴之聲明所請求25萬4,772元修繕費用,實際 上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替代給付,於被告不履行回復原狀之 行為義務時,方有給付義務,原告請求該款項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4樓兩間浴室受漏水損害可歸責於 被告,且原告牛玉蘭因此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重大損害等 語,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㈠被告㈠應按照本判決附件 所示方式修復系爭4樓兩間浴室之漏水;如被告不按照本判 決附件修復前開房屋漏水,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系爭5樓房 屋內,按照本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 擔修復費用25萬4,772元、㈡應給付原告牛玉蘭2萬元,及自1 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 及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11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前 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原告僅有附 表「變更後聲明」欄所示之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計算利息部 分遭本院駁回,敗訴比例甚小,經酌量情形,仍命訴訟費用 由被告一造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起訴聲明 變更後聲明 一、被告不能阻止原告偕同水電工程人員進入系爭5樓房屋進行查漏。 二、被告應將系爭5樓兩間浴室地板防水工程及相關漏水設施修復完竣,其維修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賠償系爭4樓房屋因被告房屋漏水而造成系爭4樓兩間浴室裝設之集水盤、抽風扇、燈具更新及天花板及管道間木作等修繕費用及精神賠償共計47萬8,500元。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一、被告應依本判決附件所示修復漏水之項目及工法,將系爭4樓兩間浴室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二、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5樓房屋,依本判決附件所示修復漏水之項目及工法進行系爭4樓兩間浴室漏水修繕工程。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4,7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於履行第一項之漏水修復工程義務後,即免除第二、三項之給付義務。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牛玉蘭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原告就第一、二、三、五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