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35號
TPDV,109,訴,1635,2021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GCEC,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王心婕律師
曹如涵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佑羽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咏宸
訴訟代理人 陳鼎元
被 告 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倬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 事,公開刊登於附件二所示網站、電子報首頁各三日。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 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塞席爾商共 識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塞席爾商共識 科技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元或美金貳萬伍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 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 同一之權利能力,公司法第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GCEC, LTD .係於薩摩亞獨立國依法設立註冊登記之公司(本院卷一第3 41頁至第346頁),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與我國法人相同之 權利能力,並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 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定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而被告塞席爾商共識科 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共識臺灣分公司)亦為外國法 人即被告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共識公司)於臺 灣設立之分公司,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 證(本院卷一第33頁),屬涉外事件。兩造以代幣發行委託 建置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5條約定依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存卷可參(本院卷 一第39頁),依前揭說明,我國法院自有管轄權,且應適用 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訴時聲 明為:㈠共識臺灣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及自108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3頁);嗣於109年9月2 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追加共識公司為被告,並追加及變更聲 明為:㈠先位聲明:⒈共識臺灣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 元,及自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⒉共識臺灣分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事,公 開刊登於附件二所示網站、電子報首頁各三日,⒊共識臺灣 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及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⒈共識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及自10 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共 識公司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事,公開刊登於附件二所 示網站、電子報首頁各三日,⒊共識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元,及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295頁至第30 1頁)。經核其追加被告部份、追加及變更聲明部分,其基



礎均事實同一,訴訟資料得以相互援用,揆諸前開意旨,應 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進行優時間幣(UTime Token,下稱UTMT )「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下稱ICO) ,於108年1月31日與共識公司簽訂系爭合約,系爭合約雖以 共識公司之名義成立,然兩造間之往來聯繫,業務接洽、細 節洽談等,實係由共識臺灣分公司負責,故相關之權利義務 行使應為共識臺灣分公司。又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約定被告須 提供代幣發行所需之專業技術支援及完成平台建置工作,且 被告應於108年2月13日收受原告給付之第一期款項後35個工 作日即同年4月9日前,全數完成;然被告遲至108年4月19日 始提供ICO網站-公募網站進行測試,經原告測試後有多處瑕 疵待須修正,而該公募網站僅屬完成系爭合約所訂之部分項 目,被告未依約定完成系爭合約第2條代幣發行與多簽章錢 包管理,以及第3條建置ICO官方網站與協助ICO流程進行, 原告請求被告完成工作物未果後,即於108年8月19日以存證 信函函請共識公司務必於函到十日內完成系爭工作並通知原 告驗收,逾期原告即以該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合約,然被告迄 至上開期限屆至之日,仍未完成系爭工作,亦未曾通知原告 驗收,是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第12條第1項、民法第502條、 第259條第2款、第203條,以書面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 金及損害賠償。另原告早已將UTMT將於108年7月至9月間執 行首次代幣發行,記載於「全球華人銀髮照顧慈善公益基金 會UTMT發幣計畫白皮書」當中,供大眾瀏覽下載,並將ICO 發行十點發布於各大加密貨幣網站以周知投資人,惟因被告 未依約如期內完成系爭合約所示工作,致原告無法依白皮書 公告內容完成首次代幣發行,蒙受失信於大眾之信譽及商譽 損害,爰依系爭合約第12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 法第195條、第213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 號判決意旨,請求被告應以公開刊登澄清啟事之方式回復原 告商譽原告,並賠償原告新臺幣1元作為商譽受損之賠償。 倘本院審理後認共識臺灣分公司不應負擔,則應由簽署系爭 合約之共識公司負擔返還價金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即據此 提起備位之訴。為此,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前程序事項四。
二、被告抗辯:
 ㈠共識臺灣分公司:系爭合約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以共識公 司為權利主體,共識臺灣分公司應不具有本件之當事人能力 ;其餘答辯同下共識公司所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㈡共識公司:原告係與共識公司於108年1月31日簽立系爭合約 ,惟原告於簽立系爭合約後,並未按照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 之約定於108年2月10日以前給付給付第一期款。共識公司於 108年8月23日即可交付ICO官方網站程式碼及UTMT代幣,並 通知原告得安排驗收,即便共識公司未於系爭合約明定之期 限內完成工作而有給付遲延之事實,然共識公司於108年2月 至108年6月間多次請原告提供建置官網、智能合約所需之⒈ 優時間白皮書,其上應明確記載UTMT發行之數量、代幣移轉 、合約地址等條件,並應包含繁體中文、英文及簡體中文版 本,⒉ICO起訖時間,⒊營運模式、團隊成員介紹、代幣權益 等文案資料,⒋新加坡金管局所發布之KYC指南(下合稱優時 間白皮書4項目),原告卻一再拖延不為提供,僅進行官方 網站的修改及功能追加,遲至108年7月19日,系爭合約期間 結束後,原告始提供UTMT ICO之確切時程,共識公司因而未 能依照系爭合約之約定完成發行UTMT、官方網站之建置等, 顯可見共識公司無給付遲延之情形,縱本院認定共識公司給 付遲延,亦係可歸責於定作人即原告,而非可歸責於承攬人 即共識公司。又系爭合約雖有明定履約之期限,然觀諸系爭 合約所附108年11月版白皮書之內容可知,原告就UTMT之ICO 時程僅有大致暫定於108年第一季進行,並未有明確之時間 點,可認兩造均無受契約所約定履行期限拘束之意思,是無 民法第255條之適用,又共識公司於108年8月23日曾寄送存 證信函回覆原告之代理人簡榮宗律師,惟原告嗣後卻以存證 信函向共識公司表示欲催告並解除系爭合約,則可認本件給 付遲延之情形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原告自不得解除 契約,此時若任憑原告依照系爭合約第12條第1項之不平等 約定解除系爭合約,實有權利濫用、違反誠信之情形,是原 告解除契約並不合法。原告請求共識公司應刊登澄清啟事回 復商譽以及商譽損失之精神慰撫金,惟法人並無精神上之痛 苦,就其商譽、信用上之損失,應不得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舉證 其確有因此受到任何損害,又本件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並不可 歸責於共識公司,原告縱有商譽之貶損亦屬原告自身商業決 策上之失誤,原告本件起訴之主張均無理由。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於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 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決



意旨參照)。然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 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定分公司就 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所謂「就其業 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觀察,苟該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 尚不得以其係總公司之執行機構,遽指該爭訟之法律關係事 項,自屬其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分公司在其業務範圍內,雖有當事人 能力,但在總公司為契約當事人之情形下,分公司仍無代替 總公司而成為實體法上契約權利義務主體之餘地。查共識公 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共識臺 灣分公司則僅係共識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支機構,有公司登 記資料(本院卷一第117頁、第285至289頁)在卷可稽;而 參原告簽立系爭合約之對象為共識公司,原告於108年8月19 日、108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之對象亦為共識公司,系爭 合約之權利主體顯然並非共識臺灣分公司,從而,本件原告 對共識臺灣分公司訴求之原因事實,俱非共識臺灣分公司業 務範圍內之事項,揆之首揭說明,共識臺灣分公司於本件訴 訟自無當事人能力甚明,原告起訴向共識臺灣分公司求償之 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㈡共識公司給付遲延:
  ⒈按原告與共識公司於108年1月31日簽立之系爭合約第6條第 2項第1款約定:「乙方(即共識公司)應於收到第一期款 項後35工作日內完成本合約第2條及第3條內容並通知甲方 (即原告)驗收;惟乙方承諾收到第一期款項後,就第3 條官方網站建置部分,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提供的私募版本 素材內容後10個工作日內先完成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並通 知甲方驗收。」、第12條第1項約定「若乙方無法按本合 約第6條驗收時程或本合約期間內完成,甲方得以書面通 知乙方解除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卷一第35頁 、第38頁)。查,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匯款美金25,000元 予共識公司,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收件證明在卷 可參(本院卷一第55頁),是原告於該日確實交付第一期 款項予共識公司,共識公司依約應於收到甲方提供的私募 版本素材內容後10個工作日內先完成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 並通知甲方驗收,並依約應於35個工作日即108年4月9日 內完成本合約第2條及第3條內容並通知原告驗收;而共識 公司之專案負責人高崎鈞108年2月19日前於通訊軟體Tele gram(下稱TG軟體)表示:「據上次結論,我們將在10個 工作天交付靜態網頁,因此我們最慢於227提供給您(223



我們遇班不補),讓您可先提供私募投資人參考。」等語 (本院卷一第183頁),既共識公司表示108年2月27日將 交付靜態網頁即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可徵原告已提供私 募版本素材內容,又原告之專案負責人林倩如與共識公司 員工於TG軟體表示108年3月4日:「(林倩如:@takasaky (即高崎鈞)請問靜態網站可以驗收了嗎?)(林倩如:@ takasaky請於明天中午前完成中文版靜態網站…)高崎鈞 :好的,我們正在處理。」、108年3月6日:「(林倩如 :英文版需修改處如附件。)(林倩如:@takasaky總結 一下剛剛會議結論:⑴請將我在昨天與今天提供的中文版 (網頁四項)與英文版(今早提供了一張清單)待修改事 項,整理到Taka(即高崎鈞)提到的Excel表格中,放在s hareholder上。⑵英文版請於3月8日完成。)」(本院卷 一第185至187頁),可認共識公司迨至108年3月6日尚未 依約完成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共識公司即違約未於108 年2月27日交付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並通知甲方驗收;且 共識公司至108年8月23日方通知原告可交付ICO官方網站 程式碼及UTMT代幣、原告得安排驗收等語,有108年8月23 日臺北三張犁710存證信函可參(本院卷一第157頁),是 共識公司亦未依約於108年4月9日內完成本合約第2條及第 3條內容並通知原告驗收,準此,共識公司確實未依約交 付原告私募版本之官方網站、完成本合約第2條及第3條內 容,亦未通知原告驗收,顯已構成系爭合約第12條解除契 約事由,原告自得主張解除契約。
  ⒉共識公司固抗辯完成系爭合約第2條、第3條所約定之工作 內容需原告提供優時間白皮書4項目,顯可見共識公司無 給付遲延之情形云云。惟系爭合約第3條第1項約定:「乙 方(即共識公司)應依照甲方(即原告)所提供項目營運 模式、團隊成員介紹、代幣權益等文案資料進行官方網站 設計。根據甲方提供素材內容,乙方應先提供線框搞(Wi reframe)或設計模板(Mockup)予甲方,待甲方確認後 再進行製作,乙方於製作完成官方網站並驗收後,應交付 網站程式碼予甲方,並由乙方協助甲方部署於甲方的AWS 伺服器上。」、第2項約定:「甲方應提供具備符合新加 坡相關法規及新加坡金管局(MAS)所發布關於KYC指南予 乙方作為建置ICO官方網站所需項目(如附件三)。此官 方網站應具備英文、繁體中文與簡體中文且支援主流手機 瀏覽器(包括但不限於Safari、Google Chrome)。」( 本院卷一第35頁),則原告與共識公司僅約定原告應提供 ⑴項目營運模式、團隊成員介紹、代幣權益等文案資料,⑵



具備符合新加坡相關法規及新加坡金管局(MAS)所發布 關於KYC指南,並無共識公司所辯之優時間白皮書及ICO起 訖時間,是共識公司前揭所辯需原告提供上開事項,應屬 無據。況林倩如高崎鈞於TG軟體表示:「高崎鈞:那就 再請更新給我們,謝謝。(林倩如:上週就更新給你們了 ,請確認一下你們是用最新的版本。)(林倩如傳送『108 年2月13日將全球基金會ICO白皮書中英文最終版(已經依 照貴司的建議做修改)電子郵件』截圖」,高崎鈞方於108 年2月19日前在TG軟體表示:「據上次結論,我們將在10 個工作天交付靜態網頁,因此我們最慢於227提供給您(2 23我們遇班不補),讓您可先提供私募投資人參考。」等 語(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可徵原告已於108年2月13 日將優時間白皮書中英文版提供予共識公司,是共識公司 辯稱原告未提供白皮書云云,顯不足採。另共識公司未就 原告須交付ICO起訖時間方能完成系爭合約第2條、第3條 所約定之工作內容乙節舉證以實其說,且系爭合約亦未約 定原告須交付ICO起訖時間,是本院自不能為有利於共識 公司之認定。
  ⒊至共識公司雖辯原告於簽立系爭合約後,並未按照系爭合 約第7條第1項之約定於108年2月10日以前給付給付第一期 款等語,然共識公司前既未因原告未依約定時間給付第一 期款之事由主張解除契約,仍繼續為系爭合約之履行,而 本件之爭點在於嗣後共識公司有無違約、原告能否依約解 除契約,是共識公司此部分所辯與本案無涉,附此敘明。 ㈢原告解除契約合法:
  ⒈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為 民法第254條所明定。經查,原告於108年8月19日寄發台 北永春郵局568號存證信函予共識公司:「…貴公司應於10 8年4月9日完成系爭合約第2條及第3條內容並通知本公司 驗收,然貴公司迄今仍未履行上開義務,已經本公司數次 請求履約未果。今本公司已訂於108年9月3日進行首次貸 幣發行,特此函請貴公司於函到10日內依系爭合約第2條 及第3條約定履行並通知本公司驗收,逾期本公司即逕以 此函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本院卷一第59至60 ),可認原告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共識公司履行;嗣共識公 司雖於108年8月23日以台北三張犁710號存證信函函覆原 告:「…本公司即日起可交付ICO官方網站程式碼和已完成 的UTMT代幣予原告,以利ICO進行,請盡速安排查收。」 (本院卷一第157頁),惟系爭合約第2條、第3條約定共



識公司依約之義務係「應按照ERC20規範發行UTMT部署在 以太鏈主網,並確保數量、代幣移轉、合約地址等條件符 合優時間白皮書之要求」、「應建立負責管理UTMT的多簽 章錢包並於本合約期間內負責管理,並於本合約終止或屆 期前依雙方協議方式移交予原告」、「應依照原告所提供 項目營運模式、團隊成員介紹、代幣權益等文案資料進行 官方網站設計。根據原告提供素材內容,共識公司應先提 供線框搞(Wireframe)或設計模板(Mockup)予原告, 待原告確認後再進行製作,共識公司於製作完成官方網站 並驗收後,應交付網站程式碼予原告,並由共識公司協助 原告部署於原告的AWS伺服器上」、「應依照原告所收取I CO註冊者的加密貨幣,將UTMT按兌換比例轉入ICO註冊者 名單之錢包地址,或依照原告指示,將指定數量的UTMT轉 入原告指定名單之錢包地址」(本院卷一第35至36頁), 顯見共識公司並未依系爭合約第2條及第3條之約定提出給 付,當不生履行並通知原告驗收之效力;原告復於108年8 月28日寄發台北永春郵局000596號存證信函予共識公司: 「貴公司依據系爭合約第2條及第3條應完成之所有工作內 容應如同附件所載,經核與貴公司回函第三點所列,可得 交付予本公司之項目(亦即ICO官方網站程式碼和已完成 的UTMT代幣)並不相符,本公司謹再次重申,請貴公司於 108年8月30日前依系爭合約第2條及第3條約定履行並完成 驗收,俾使本公司得於108年9月3日進行首次貸幣發行, 逾期本公司即逕以台北永春郵局568號存證信函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本院卷二第17至21頁),而共識公司 至108年8月30日仍未依依系爭合約第2條及第3條約定履行 並通知原告驗收,是原告自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
  ⒉另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 ,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 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 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2條亦 有明文。查,本院認共識公司給付遲延並非因原告未提供 優時間白皮書4項目,已如前述,是共識公司辯稱給付遲 延係不可歸責於共識公司之事由、本件無民法第502條之 適用云云,顯不足採。 
 ㈣原告請求有無理由?
  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



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既 已依法解除系爭合約,其訴請被告返還美金25,000元,及 自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 於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亦 有準用,民法第227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侵害法人之名譽 ,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而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 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 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 ,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疑問(最高法 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將UTMT 於108年第3季(即108年7月至9月間)執行首次代幣發行 一事,記載於「全球華人銀髮照顧慈善公益基金會優時間 幣發幣計畫白皮書」當中(本院卷一第265頁),供大眾 瀏覽下載,並將ICO發行十點發布於「ICOSBULL」、「FOR ICO」等加密貨幣網站以周知投資人(本院卷一第433至435 頁、第521至523頁),惟因共識公司未依系爭合約為給付 ,已如前述,自堪認原告確因可歸責於共識公司之債務不 履行而致生信譽、商譽上無形之損失,公開刊登澄清啟事 令公眾週知,核屬適當回復名譽之方式,是原告請求共識 公司將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事,公開刊登於附件二所示網 站、電子報首頁各三日,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⒊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 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 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固為同法第227條之1所明定。 惟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 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 字第2806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104年度台上 字第59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為法人,共識公司縱有上開給付遲延 之行為,致原告之商譽信用受有社會評價遭貶抑之損害, 然法人並無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除依上開法文請求共識



公司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外,並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或依同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之餘地,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另觀 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要旨固謂:「按侵 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 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 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 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 疑問」等語,然此僅係謂於法人受有名譽侵害時,應充分 考量具體侵害狀況以回復該法人名譽,至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不應以登報道歉為限,並無積極表示關於法人名譽 之損害,得以慰撫金之給付方式予以填補,是原告援引上 開裁判意旨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慰撫金云云,容有誤會。四、綜上所述,共識公司未依系爭合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原告 依法解除契約當屬有理,則原告訴請共識公司返還美金25,0 00元,及自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暨訴請共識公司將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事,公開刊 登於附件二所示網站、電子報首頁各三日,均屬有理,應予 准許;惟原告請求共識公司賠償新臺幣1元之非財產上損害 ,非為原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原告勝訴之給付金錢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 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而 原告勝訴之刊登澄清啟事部分,核屬為命一定意思表示之判 決,性質上不適宜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自 不能准許;至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附件二:
1.動區動趨Block Tempo網站(網址:https://www.blocktempo. com/)




2.區塊客網站(網址:https://blockcast.it/)3.幣特財經網站(網址:https://bitnance.vip/)4.自由時報電子報首頁(網址:https://www.ltn.com.tw/)

1/1頁


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