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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21號
TPDV,109,消,21,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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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盧柏霖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
棄,改判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給付
上訴人兩造間於109年1月7日以通訊交易方式所訂立契約之所有
交易資訊,並返還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之660電子點券等語,
其陳報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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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