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3081號
TPDV,109,司票,23081,202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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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081號
抗 告 人 歐燕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0年4月9日寄存送達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 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於110年4月19日生效。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 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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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