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236號
TPDV,109,勞訴,236,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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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109年
度勞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葉佳欣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商川崎重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 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1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惟上訴人係因確認僱傭關係 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3萬763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815元(=5萬6445元-3萬763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 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 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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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