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訴訟代理人 龔辰芳
黃薇靜
被 上 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馮瀚廣
吳建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陳報狀。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4日對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新北分署(下稱新北分署)109年4月21日收取命令( 下稱系爭收取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狀,載稱:「第三人( 即被上訴人)對鈞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鈞署應通知債權人 是否提起訴訟,而非逕發收取命令。…查本案聲明人於109年 1月20日業已就前揭案號執行命令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並 無任何金額可資扣押,是鈞署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 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移送機關,非得逕行終止義 務人之保險契約並核發收取命令。」等語(見原審卷第19頁 ),核其內容,似係對新北分署核發系爭收取命令之執行行 為聲明異議,則系爭收取命令(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無效 ,乃本件首應確認並調查。故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被上訴 人於7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陳報狀(逕送繕本予對造)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件:
㈠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4日聲明異議狀第點之內容係依行政執行 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或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第119條第1項規定而對系爭收取命令聲明異議?㈡如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而聲明異議:1.新北分署是否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撤銷或更正執行 行為?是否將聲明異議送交直接上級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 定?
2.如否,被上訴人已否促請新北分署依該規定辦理?系爭收取命 令是否因新北分署未依該規定辦理而仍不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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