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6號
原 告 侯至艷
侯景華
侯至鑫
侯相境
侯朝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葉道政
葉俊麟
被 告 吳亞倫(原名:吳祈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逢疫情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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