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21號
TPDV,109,亡,121,2021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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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失 蹤 人 張鐵君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張鐵君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鐵君(男,民國前12年7 月1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鐵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鐵君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經警列 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 、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2 、3 項、第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三、經查,失蹤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109 年1 月7 日函暨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憑,而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均查無失蹤人之死亡 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等情,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 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又失蹤人無入出境、在監或在押、 勞保、健保相關資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法務部健保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證 ,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 示催告,並於109 年11月18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 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依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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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