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柏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陳月嬌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