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19號
TPDV,108,重訴,1219,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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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鴻隆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金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智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係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及305號「協大忠孝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  管理委員會。緣被告向訴外人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系 爭大樓第11、第12樓經營酒店,然被告於未經其他區分所有 權人同意,亦未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有共用部分約定專用之 情形下,自行占用系爭大樓之頂樓平台(下稱系爭頂樓平台) ,並增建如附圖所示編號A、F、B7等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 物)。因系爭增建物係增建於消防通道上,已嚴重影響系爭 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於108年5月4日,系爭大樓1 0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要求被告拆除系爭增建 物,經原告寄發律師函要求被告於108年8月31日以前遷出並 返還系爭頂樓平台,然未獲置理。原告爰依民法第821條、 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頂樓平台 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㈡又被告無權占用系爭頂樓平台迄今已逾5年,因而受有使用系 爭頂樓平台之利益,故原告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3年9月2日起至其返還系爭頂樓平 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參酌系爭增建物編號A 部分占用之面積為199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占用面積為7平 方公尺、編號B7部分占用面積為9平方公尺,又系爭大樓地



處臺北市中心精華地段,爰依土地法第105條及第97條等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3年9月2日起至108年9月1日止,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560,845元,暨自108年9 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頂樓平台之日止,每月27,128元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 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305號建物 頂樓平台如附圖編號A、F、B7等所示面積分別為199平方公 尺、7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部分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0,845元,及自108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自108年9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所示頂樓平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27,128元。
⒋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非系爭增建物之增建者,是被告並非系爭增建物之所有 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增建物 並返還系爭頂樓平台等情,為無理由。
㈡又系爭大樓建造自取得使用執照起,即由系爭大樓12樓之所 有權訴外人詹秦美、黃士元等,將系爭頂樓平台作為其所經 營之大喜湘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喜餐廳)之員工休 息室、辦公室使用。是系爭大樓12樓所有權人就系爭頂樓平 台之使用,已達36年之久,其占有使用之外觀明顯,期間亦 未有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表示反對,應認於系爭大樓就 系爭頂樓平台之使用權,應已成立分管契約,或至少有「默 示同意」,由系爭大樓12樓之所有人使用。從而,被告係系 爭大樓12樓之承租人,接續使用系爭頂樓平台,應非無權占 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頂樓平台等情,並無理由。 ㈢另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頂樓平台等情,系爭大樓區分所有 權人因而獲得之利益甚少,卻將使被告蒙受極大之經濟損失 ,則原告之請求,應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為民法第148條 所規定權利濫用之情形,故不應予准許等語,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248頁): ㈠原告係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305號協大忠孝大樓 之管理委員會。
㈡被告與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契約承租系爭大樓11 、12樓經營酒店。
㈢被告占有使用系爭頂樓平台如附圖(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 05年11月9日大安土字第50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參見本院10 8年度北司調字第1580號卷第15頁)編號A、F、B7部分。四、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291-292頁): ㈠被告是否有權占有使用系爭頂樓平台如附圖編號A、F、B7部 分?
 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將附圖編號A、F、B7部分騰空並返還與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
 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有附圖 編號A、F、B7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不得請求被告拆除附圖編號A、F、B7部分之增建物: ⒈按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 之基地,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 屋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 有權之作用,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 地時,固得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 自房屋遷出,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 土地之第三人返還土地,否則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 有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 ,均難謂其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 求該第三人返還土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 意旨足資參照。
⒉經查,被告並非上開增建物之興建者乙事,為兩造所不爭執 ,足堪採信,是被告僅為系爭增建物之使用人,參照前揭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意旨,原告應不得請求被 告拆除附圖編號A、F、B7部分之增建物
 ㈡原告不得請求被告將附圖編號A、F、B7部分騰空並返還與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
 ⒈按共有人於分管範圍,對於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固非無 權占有,即共有人將自己分管範圍,同意他人使用收益者, 該他人亦非無權占有,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65號 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末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 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 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



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 存在,此則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
 ⒉經查,系爭頂樓平台一直為系爭大樓12樓之所有人占有使用 ,參照卷附臺北市地籍異動索引,可知系爭大樓於同年3月1 6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由起造人中之訴外人詹秦美、 黃士元取得所有權(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9頁)。次參照 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可知於72年2 月1日,大喜湘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喜餐廳)於系 爭大樓之12樓登記成立(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5頁)。於 86年4月間,12樓部分變更登記為特種服務業(見本院卷第21 7頁),並由被告於同年4月16日於同址完成登記設立,並經 營至今。依上所述,起造人詹秦美、黃士元等使用系爭頂樓 平台,期間長達14年,並無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表示反對;嗣 被告於86年4月承租系爭大樓12樓,並接續使用系爭屋頂平 台,至本件起訴前,亦達20餘年之久。亦即,從系爭協大忠 孝大樓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起,即由起造人經營之大喜公 司及被告等,陸續使用系爭樓頂平台長達36年之久,其占有 使用之外觀明顯,期間未有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反對,堪 認就系爭頂樓平台之使用,應已約定成立分管契約,或有默 示同意,由系爭大樓12樓之所有權人分管系爭樓頂平台。 ⒊承上所述,因系爭大樓已就系爭頂樓平台之使用,成立分管 契約或默示同意,由系爭大樓12樓之所有權人分管系爭樓頂 平台,從而,被告使用系爭樓頂平台,即非無權占有。則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編號A增建物及編號F、B7範圍騰空返還予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被告為有權使用系爭頂樓平台,詳如上述,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自無再予以審究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爭樓頂平台,以及請求 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等規定,將 附圖編號A、F、B7部分騰空返還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依 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60,845元,及自108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以及請求被告應自108年9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所示頂樓平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7,128元,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圖: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9日大安土字第50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80號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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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