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簡育吟
林宸丞
林家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追加原 告 林姿妤
被 告 林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林承翰因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續行偵查中,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林 承翰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是本院 於民國110年5月6日徵詢到場當事人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