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499號
TPDV,108,司司,499,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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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海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垣
代 理 人 陳禹翔律師
相 對 人 陳永昌即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陳慶堃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本件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向本院
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為 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為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 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股東名簿,可 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 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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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