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國雄
張銘毅
張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原 告 張銘謙
被 告 吳鑫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一:
系爭不動產 權利範圍 總面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0弄0號房屋) 全部 69.55 平方公尺 坐落基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五分之一 8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