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9號
TPDM,110,附民,9,2021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秀緞

田永洲

被 告 周惠玉

薛忠明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惠玉薛忠明、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因刑事被告周惠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秀緞田永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