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志雄
林張洧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王秉華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