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克勤
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被 告 蔡國健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630號駁回再
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續字第31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 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即告訴人郭克勤以被告蔡國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以109年度偵續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09年度上聲 議字第10630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並於民國110年1月5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檢署109年度 上聲議字第10630號卷第28頁)。聲請人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由代理人於110年1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 ,有刑事委任書狀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可按,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偵查、再議卷宗查確無誤,是本件聲請應屬合法 ,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為:被告係聲請人之高中同學,其與劉 丁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於95年間某日,在被告當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 路之住處,向聲請人佯稱:劉丁綾有管道可以投資經營澳門 地區金莎賭場獲利頗豐,被告之姊已投資新臺幣(下同)數千 萬元,每月均有按月領取紅利等語,使聲請人陷於錯誤,於 95年至97年間陸續匯款1,275萬元至被告申設於國泰世華銀 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再由被告轉交劉 丁綾,劉丁綾則簽發本票4紙委由被告交付聲請人作為投資
證明,嗣聲請人於107年間知悉劉丁綾以相同手法詐騙其他 投資人遭法院判刑,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103年6月18日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 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 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 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 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3年11月25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 )。而同法第258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 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 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 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 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 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若依 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起 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 判例參照)。
五、經查:
㈠、聲請人確有於95年間透過被告之介紹而得知劉丁綾所稱澳門 地區金莎賭場之投資案,旋聲請人自95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 12月20日止,陸續以其個人名義,匯款42萬元、117萬元、5 8萬元、85萬元、61萬元、34萬元、704萬元、180萬元之投 資款項至被告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再轉交予劉丁綾等情,業據證人劉丁綾於 偵查中供述在卷(見108年度他字第6023號卷,以下簡稱他 卷,第335至339頁;109年度偵續字第310號卷,以下簡稱偵 續卷,第19至20頁),復核與聲請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
致相符(見他卷第271至275頁;偵續卷第18至19頁),並有 95年10月23日、95年11月3日、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20 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作業管理部108年9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 各1份及劉丁綾於95年11月1日及95年12月25日開立金額共計 1,275萬元之本票各2張在卷足參(見他卷第9至23頁、第289 至321頁),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認被告與劉丁綾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其最主要之 依據無非係以被告曾向聲請人介紹本案投資案,並由被告代 為收取聲請人之投資款後轉交劉丁綾,劉丁綾亦因聲請人之 介紹而支付佣金予聲請人等情為其主要論據,而認被告與劉 丁綾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惟按共同實施犯 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倘被告主觀上得知劉丁綾係利用詐術 向投資者騙取投資款仍參與其中,而為劉丁綾介紹投資者, 自得令被告負擔詐欺取財之共犯責任;反之,倘若被告主觀 上並不知悉劉丁綾所提出之澳門地區金莎賭場投資案為詐欺 取財之騙局,則無從以被告有介紹他人加入投資此節,即認 被告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查被告本身亦係該投資案之投資者此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檢察官訊問中陳稱:伊認識劉丁綾十幾年了,劉丁綾於93年 至96年間跟伊說要伊投資,每月可以獲得5%至10%的獲利, 伊前後投資了50萬元,之後就沒有下文,這件事情受害者很 多,伊也想過要走法律途徑解決,但最後就算了,伊也是被 害人等語(見他卷第70至72頁、偵續卷第18至19頁),經核 與證人劉丁綾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跟被告說投資金沙賭場的 事情,被告的姊姊有借錢給被告投資,伊有開本票給被告等 語(見他卷第336至337頁),是由此可知被告本身亦有投資 上開金沙賭場投資案,並因該案而血本無歸。甚且,被告亦 有邀約其姊蔡淑婷加入此投資案此情,業據證人蔡淑婷於偵 查中證稱:被告是伊弟弟,伊弟弟當時有找伊加入金莎賭場 的投資案,當時因為劉丁綾伊也認識,所以伊弟弟找伊時伊 就加入投資,伊把錢直接轉到劉丁綾的戶頭裡,利息由劉丁 綾匯給伊等語(見偵續卷第36至37頁),是由此可知被告不 僅自身有參與該金莎賭場投資案,更邀約其姊一同加入該投 資案,倘被告係與劉丁綾共謀詐欺取財,自無理由將其資金 投入一不存在之投資案中,更邀約其至親一同參與,是被告 已難認主觀上與劉丁綾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經
本院遍閱全卷,查無被告主觀上知悉該金莎賭場投資案係虛 假之事之證據,則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精神,自僅 能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又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一再陳稱:被告有自劉丁綾處收取高 額傭金,故被告理應與劉丁綾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語 ,而認被告應與劉丁綾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被告於偵 查中否認有自劉丁綾處收取傭金等語,經核與證人劉丁綾於 檢察官訊問中證稱:伊沒有請被告去招攬投資,也沒有給被 告傭金,只是給被告5%的投資分紅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卷第3 36至338頁),另證人游健弘證稱:因為伊不認識劉丁綾,所 以伊有跟被告說要投資本投資案,伊開始伊投資金額很小, 所以就直接把錢給被告,利息則是透過被告交給伊的,伊不 管被告有沒有抽傭等語(見偵續卷第31至32頁),證人蔡淑 婷則證稱:被告找伊投資本案投資案,被告並沒有抽傭等語 (見偵續卷第35至36頁),是依卷內之證人證述及客觀資料 觀之,尚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因招攬聲請人而獲得傭金, 基此聲請人所指被告因招攬投資人而自劉丁綾處收取傭金此 事已難認屬實。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檢察官並未清查被 告與劉丁綾之帳戶交易明細,以查明被告是否有自劉丁綾處 收取傭金等語,惟成立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需行為人 主觀上知悉其所從事者為詐騙行為已如前所述,而被告是否 有因介紹他人加入投資案而收取傭金此事,與被告主觀上是 否知悉該金莎賭場投資案係詐術此事並無必然關係,是上開 證據之調查與本案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仍無直接關聯性,原 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均已詳細敘明此節,聲請 人在缺乏相關證據佐證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罪之犯意之 前提下,其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自無必要,上開交付審判意 旨尚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之前 揭詐欺取財犯行,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 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參酌卷內證據 資料之結果,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自屬允當。本件聲請交 付審判意旨猶執陳詞,對於原處分書已經說明論證之事項, 重為爭執,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請求交付審判,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