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84號
TPDM,110,聲,984,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愉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愉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愉皓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1年2月(3罪)、1年4月、10月 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目前在法 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0號函核准假釋 ,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3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 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