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炳忠
選任辯護人 郭吉助律師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林明正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李恬野律師
何謹言律師
被 告 侯漢廷
選任辯護人 羅愛玲律師
彭若晴律師
文聞律師
被 告 王進步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王明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107年度矚重訴字
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案件於附表所示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10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轉譯筆錄 內容是否與庭訊內容相符,爰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7年度矚 重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附表所示審理程序之法
庭錄音光碟以資比對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 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說明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是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 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之當事人, 其於110年2月5日、110年4月29日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矚重 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附表所示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為之, 並業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本件無依法令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 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從而,聲請人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尚 無不合,應准聲請人繳交費用後,發給本院上開案件如附表 所示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 拷利用。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及訴訟程序 1 109年3月18日審理程序 2 109年3月27日審理程序 3 109年4月8日審理程序 4 109年9月23日審理程序 5 109年10月16日審理程序 6 109年11月18日審理程序 7 109年11月20日審理程序 8 109年12月2日審理程序 9 109年12月11日審理程序 10 109年12月16日審理程序 11 109年12月18日審理程序 12 110年1月8日審理程序 13 110年1月15日審理程序 14 110年1月20日審理程序 15 110年1月22日審理程序 16 110年1月26日審理程序 17 110年1月29日審理程序 18 110年2月20日審理程序 19 110年2月23日審理程序 20 110年2月24日審理程序 21 110年2月26日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