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智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5月、6月,經減刑 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54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 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17、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②案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6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 人於109年2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5492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