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98號
TPDM,110,單禁沒,298,2021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胡桓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7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8年4月22日確定,並於110年4 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㈡、扣案菸草檢品2包(保號:107年度青保管字第3008號),經 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另扣案之黃綠色乾燥菸 草碎粒1包(保號:108年度青保管字第57號),經鑑驗後,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
㈢、又扣案之玻璃菸草吸食器1個(保號:108年度綠保管字第48 號,聲請意旨誤載為玻璃球吸食器,逕更正之),經送驗結 果,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該玻璃菸草吸食 器因與所沾留之毒品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亦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上開案件另扣得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大麻研磨器1組,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22日 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 屬實。
㈡、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菸草檢品2包及附表編號2自研磨器中刮取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粒1袋,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而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可憑(108年度毒偵字第16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4至66頁,110年度執聲字第796號卷第8頁),是扣案附表編號1、2之物,確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前揭毒品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分別採樣鑑驗部分,因皆已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㈢、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分別自被告隨身包包內查獲(毒 偵卷第8頁),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上開毒品鑑定 書可參,顯見該扣案物因與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 。則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因難與四氫大麻酚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四氫大麻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亦無庸宣告沒收銷燬。㈣、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研磨大麻以吸食之用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毒偵卷第8頁正反面、第47頁反面),雖其上承載之大麻業經刮除,而無證據證明有毒品殘留,有前引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惟既屬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菸草檢品(含外包裝袋) 2包 經鑑驗(驗餘淨重3.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7年度青保管字第3008號 2 黃綠色乾燥菸草碎粒(含外包裝袋) 1袋 經鑑驗(驗餘淨重0.76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107年度青保管字第3008號 3 玻璃菸草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108年度綠保管字第48號 4 大麻研磨器 1組 未鑑驗 108年度綠保管字第3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