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81號
TPDM,110,單禁沒,28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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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能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2655
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伍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新北 市刑大)員警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7時15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3,查獲被告柯能耀涉犯持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65公克),係屬 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參,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刑大員警於108年11月18日9時15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第二 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66公克,驗餘淨重0.65公克,空包 裝重0.41公克),因被告否認持有該扣案物,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因認其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不足,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 查案卷確認無訛。而前開扣案物,確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2日調科壹 字第1092300236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物品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1個,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為第二級毒品,連同該等包裝 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 ,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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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