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77號
TPDM,110,單禁沒,277,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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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瓊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
緝字第2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造手槍壹枝及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計壹拾顆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瓊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因已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死亡,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3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仿左輪手槍1支、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子彈共15顆及彈殼4 顆,經送鑑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 國87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90212號鑑定書(下稱刑事局鑑定 書)可參,屬違禁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係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制式或非制式 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 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稱彈藥,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 指同條第1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 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而言。故就其立法意旨言, 若「子彈」未具殺傷力或破壞性者,即不屬該條例所列管之 子彈甚明,從而該不具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子彈」,或經試 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



禁物,毋庸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李瓊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102年10月 2日死亡,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3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前揭案件中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仿造手槍及子彈、彈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航空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 27184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臺北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472號 卷第18至1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物,係非制式仿造手槍,具殺傷力 ,有刑事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第27184號卷第34頁) ,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條所列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參酌上開規定,聲請意 旨就附表一所示之非制式手槍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子彈5顆,採2顆經試射,如附表二 編號3示子彈10顆,經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 力,有同上刑事局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附表二編號1、3所 示之子彈共10顆,均為具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彈藥,自係違禁物無訛。至如 附表編號1、3所示之子彈共5顆,業經試射擊發,及附表二 編號2所示彈殼4顆,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揆 之前揭說明,自非屬違禁物,顯非前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亦非屬違禁物。即無從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此部分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附表一:

扣案物內容 鑑定結果 保管字號 左輪手槍(0.38,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 枝 認係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槍管 內具三條左旋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臺北地檢察署88年度青保管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內容(未經試設子彈數量) 鑑定結果 保管字號 1 點38子彈3顆(原有5 顆,其中2顆經試射而滅失,現餘3顆) 認係制式口徑0.38吋轉輪手槍彈(彈底標記為"ACP 00 00 SPL"),認具殺傷力。 臺北地檢察署88年度青保管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點38子彈(空殼)4顆 認均係制式口徑0.38吋轉輪手槍彈(彈底標記為"ACP 00 00 SPL")。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90子彈7顆(原有10 顆,其中3 顆經採驗試射而滅失,現餘7 顆) 認均土造子彈(具直徑約9mm之彈頭)認具殺傷力。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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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