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25號
TPDM,109,附民,625,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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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被 告 陳鵬元
柯香伶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自字第3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元柯○伶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 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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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