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事 實
一、本件被告黃秋燕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