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家慶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被 告 許存良
選任辯護人 邱懷靚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30號
、併辦意旨109年度偵字第296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家慶犯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支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2所示。未扣案之如附表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存良犯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陸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而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唐家慶、許存良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貳、犯罪事實:
一、唐家慶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下稱 航測學會)前執行長,負責綜理航測學會所有行政、財務及 調查作業等業務,於民國98年間起,兼任航測學會資源調查 組組長,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補助
航測學會辦理之「航測稻作面積調查」計畫執行長,負責進 行全國水稻航空照片判釋與調查統計稻作面積及產量,以供 農糧署重要糧政措施參考,許存良則係數位大地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數位大地公司)負責人。緣唐家慶於擔任航測學會 前執行長期間,航測學會均向農糧署申請補助辦理航測稻作 面積調查計畫而提出計畫說明書獲准,於98年至106年期間 ,航測學會因此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款項,新臺幣(下同)7 6,226,000元(起訴書誤載76,406,000,本院應予更正)補 助款。詎唐家慶與許存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背信之接續犯意聯絡,約定由唐家慶提供航測學會已擬妥之 投標文件予許存良,由許存良以數位大地公司名義,自98年 起,參與航測學會以上開委託勞務費預算辦理發包「航測稻 作判釋調查作業」之投標廠商,再經航測學會評選、審標後 ,以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決標予數位大地公司,惟實際執行 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之判讀業務,仍由唐家慶安排航測學 會不知情之員工辦理,嗣完成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後,唐 家慶再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成果檔案交予許存良,由許存良 以數位大地公司名義,復行提交航測學會辦理驗收,再由唐 家慶以航測學會主驗人員之身分主持驗收程序,認定數位大 地公司履約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因而准予將 決標款項核撥予數位大地公司在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統計自98年度起至106年度止之期間,數 位大地公司因此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款項,共計39,706,500 元,許存良取得上開款項後,配合唐家慶之不定期之指示, 使用數位大地公司之帳戶內款項,於附表編號3之附件所示 之日期,依被告唐家慶指示支付其用於航測學會之空中三角 計算及正射影像製作、無人機影像拍攝、中秋獎金、尾牙費 用及獎金、員工旅遊補助、駐農糧署員工補助雜支、機器設 備、及唐家慶自用之水電費、電信費、購置飛機組、繳納車 輛超速罰單等金額,唐家慶共計取如附表3所示之18,240,83 0元,除將其中17,124,010元作為航測學會使用外,其中之1 ,116,822元供己使用(詳肆、六、沒收說明),而共同為違 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航測學會及數位大地公司。二、案經告訴人航測學會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參、證據名稱:
一、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及書證部分:
1.證人廖英喬證述(偵查卷一第32-36頁)。 2.證人冀若君證述(偵查卷一第37-39 頁反面、40-42 頁;偵
查卷四第259-271 頁)。
3.證人賈方雯證述(偵查卷一第44-48 頁;偵查卷四第259-27 1頁)。
4.證人鄧光蓮證述(偵查卷一第49-51頁;偵查卷四第259-271 頁;偵查卷五第533-535頁)。
5.證人黃麟又證述(偵查卷五第417-425頁)。 6.證人利沛燕證述(偵查卷一第52-55 頁;偵查卷四第201-20 5頁)。
7.證人蔡世謙證述(偵查卷一第56-58頁反面)。 8.證人蘇哲(化名)證述(偵查卷一第59-60頁)。 9.證人張淯華證述(偵查卷四第385-390頁)。 10.證人賈忠睿證述(偵查卷四第395-400頁)。 11.證人蘇庭弘證述(偵查卷四第405-409頁)。 12.證人陳啟天證述(偵查卷五第433-437頁)。 13.98至106年度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決標公告(偵查卷一第 66-75頁反面)。
14.航測學會驗收紀錄-102至106年度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 偵查卷一第76-88 頁反面)。
1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自102 年度起至1 06年度止)單一計畫說明書(偵查卷一第89-96頁反面)。 16.航測學會提報自98年起至105 年止經農糧署核定之航測稻 作面積調查計畫(偵查卷二第2-87頁反面)。 17.被告唐家慶與證人賈方雯之電子往來郵件(偵查卷一第98 頁及其反面)。
18.被告唐家慶、許存良之電子往來郵件(偵查卷一第99-100 頁)。
19.農糧署自98年起至106 年止補助航測學會之付款憑單及航 測學會領款收據、統一發票(偵查卷二第88-119頁反面)。 20.航測學會自98年起至106 年止辦理航測稻作面積調查之會 計帳(偵查卷一第101-112頁)、自98年至105 年之收支傳 票及所附請款單、驗收單等文件(偵查卷三第195-440 頁) 。
21.數位大地公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偵查卷三第7-145頁,偵查卷四 第3-95頁)、被告許存良提出之記帳資料(偵查卷三第149 -157頁)。
22.105至106 年度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收入支出帳(偵查卷 一第22-27頁反面)。
23.數位大地公司存摺(97年-102年)(偵查卷一第28-30頁反面) 。
24.唐家慶安泰商業銀行98年1 月1 日至106 年8 月31日交易 明細表(偵查卷一第31頁)。
25.數位大地公司帳戶( 偵查卷一第61-63頁)。 26.航測學會委託辦理「99年度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合約 書(偵查卷一第64-65頁)。
27.經濟部公司( 數位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偵 查卷一第97頁及其反面)。
2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署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 概況表(偵查卷一第113-121頁)。
29.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偵查卷一第122 -124頁)。
30.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簡介( 偵查卷一第137頁)。 31.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偵查卷一第138-139頁)。
3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偵查卷一 第140-143頁反面)。
33.數位大地公司102年度至106年度之發票、98年7月30日之支 票(偵查卷三第159-187頁、第191頁)。 34.臺灣銀行公館分行107 年4 月26日公館營字第10750003001 號函暨所附航測學會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自98年1月1日 至107年4月24日之交易明細(偵查卷四第97-189頁)。 35.唐家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查卷四第231 -235頁)。
36.許存良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查卷四第237 -241頁)。
3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4月3日保費資字第10860072210號 函暨所附數位大地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108年2月之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偵查卷四第279-3 81頁)。
3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8月5日北區國稅新店綜所字第1080 437973 號函暨所附104年至107年度數位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偵查卷四第437-445頁)。 39.證人陳啟天庭呈許存良交付之帳冊(偵查卷五第443-527 頁)。
40.證人鄧光蓮庭呈107年結算申報由會計師簽證的申報資料、 收支傳票、請款單、轉帳傳票、108年12月31日應付帳款明 細表及105、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國土利用調查成果更 新維護及基本基本圖修測監審採購案(偵查卷五第539-573 頁)。
41.被告唐家慶109年8月3日刑事答辯狀所附被證1 至6(審易
卷第113頁、第115頁、第117頁、第119-225頁、第227-233 頁、第235-364頁)。
42.被告唐家慶109年9月29日刑事答辯二狀所附被證7 至13( 審易卷第409頁、第411-420頁、第421-434頁、第435-448 頁、第449-460頁、第461-468頁、第469-471頁、第473-47 4頁、第475-476頁、第477-480頁、第481-482頁、483 頁 )。
43.告訴人航測學會110年1 月25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暨所附陳證 1至5(本院卷第67-96頁)。
44.被告許存良109年10月6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審易卷 第493-505頁)。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
二、被告許存良以數位大地公司名義,自98年起參與航測學會以 上開委託勞務費預算辦理發包之「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 投標廠商,再經航測學會評選、審標後,以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決標予數位大地公司,惟實際執行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 之判讀業務,仍由被告唐家慶安排航測學會不知情之員工辦 理,嗣完成航測稻作判釋調查作業後,被告唐家慶再指示不 知情之員工將成果檔案交予許存良,由被告許存良以數位大 地公司名義,復行提交航測學會辦理驗收,再由被告唐家慶 以航測學會主驗人員之身分主持驗收程序,認定數位大地公 司履約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因而准予將決標 款項核撥予數位大地公司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統計自98年 度起至106年度止之期間,數位大地公司因此取得上開款項 後,即作為配合被告唐家慶之報酬,被告許存良依被告唐家 慶指示,於如附表3之附件所示之日期,交付如附表3之附件 所示之金額,供被告唐家慶供告訴人航測學會或自用之犯行 ,已如前所述,是被告唐家慶、許存良為上開之數行為於同 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均屬接續犯,而 為包括之一罪。故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所為之行為終了之日 係為106年,故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此 法條業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 1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被告唐家慶、許存良就前揭犯行間,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唐家慶為航測學會之執行 長與不具航測學會職員資格之被告許存良共犯本罪,應論以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但因該法條非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 而成立之犯罪,故被告許存良部分,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 之規定。另又被告唐家慶利用航測學會不知情之職員完成被 告許存良所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標案,為間接正犯。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唐家慶、許存良利用告 訴人航測學會員工遂行上開犯行,從中謀利,素行非佳,均 有正當工作,被告唐家慶又為告訴人航測學會之前執行長, 不思循正當途徑,竟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法取財,圖得高 額不法所得,造成告訴人航測學會及數位大地公司損害,實 有不該,惟審酌被告唐家慶、許存良犯後於本院坦認犯行, 並與告訴人航測學會達成如附表2所示之調解內容,並均已 依約履行,此有調解筆錄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65-172頁 ),其等犯後態度尚佳,應有悔意,並衡酌被告唐家慶、許 存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唐 家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小康,目前沒有需要撫養 的家屬,目前任職於航測學會,月收入10萬。被告許存良於 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小康,已婚,有1 個女兒就讀大 二,目前為數位大地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負責人沒有編列薪 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並諭知易科折算標 準。
五、緩刑:
1.被告唐家慶、許存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 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 與告訴人航測學會達成如附表2所示之調解,被告唐家慶並 依約於110年4月19日履行首期款匯款至告訴人航測學會帳戶 156,822元;被告許存良並已於110年4月19日,以數位大地 公司之名義捐款履行,捐贈30萬元,平均三等份,捐款至財 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 連視關懷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此分別 有被告唐家慶之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2)回條聯、被告許存良之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在卷足憑(本院易卷第277-279、255-261頁),並 衡酌告訴代理人周郁雯律師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希望給被 告唐家慶、許存良附條件緩刑。被告唐家慶部分,要確實履
行和解條件。許存良部分,需依約於期限內履行捐助公益捐 30萬元。」等語(本院易卷第233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 ,均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唐家慶 與告訴人航測學會所達成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之規定為緩刑附條件之諭知,即被告唐家慶應向告訴 人航測學會支付960,000元之損害賠償(計算式:1,166,822 -156,822=960,000),給付方式如附表2所示。 2.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 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亦有明文。本院斟酌被 告許存良因法治觀念不足,致為本案犯行,為確保被告許存 良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及條件外,有課 予被告許存良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許存良應接受法治教育6場 ,以期能與被告許存良自新機會之同時,亦可建立被告許存 良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以收矯正被告許存良及社會防衛之 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3.倘被告唐家慶、許存良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 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六、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2人以上共同犯罪, 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 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 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 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再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 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2人 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
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2.被告唐家慶犯罪所得部分:
⑴被告許存良以數位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標得如附表1所示之 標案,並與被告唐家慶共謀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履約取 得如附表1所示之決標款項,進而依被告唐家慶指示交付如 附表3之附件共計18,240,832元予被告唐家慶(詳附表3之附 件)。
⑵被告唐家慶取得上開金額,其中17,124,010元係供告訴人航 測學會所使用,被告唐家慶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1,166,82 2元(計算式:18,240,832-17,124,010=1,116,822),其分 敘說明如下:
①空中三角計算及正射影像製作部分共計3,396,600元。 查告訴人航測學會有關空三正射影像稽正之部分作業於98年 至102年間,由時任執行長唐家慶先生將部分地區影像委外 交由顏怡和先生辦理,各年度支出說明如下:
❶98年度:255(幅)*2,200(元)=561,000元(被證7、7-1)。 ❷99年度:414(幅)*2,200(元)=910,800元(被證7、7-2)。 ❸100年度:384(幅)木2,200(元)=844,800元(被證7、7-3)。 ❹101年度:310(幅)*2,200(元)=680,000元(被證7、7-4)。 ❺102年度:182(幅)*2,200(元)=400,000元(被證 7、7-5) 。
❻小結,是空中三角計算及正射影像製作部分共計3,396,600元 ,並經告訴人航測學會確認係有供該會使用,表示願認列此 項目支出,應自被告唐家慶不法所得中扣除。
②無人機影像拍攝部分共計新臺幣2,045,157元。 無人機影像拍攝亦為本會辦理農糧署「航測稻作面積調查」 計晝之必要執行項目之一,被告唐家慶稱其以每平方公里 新臺幣300元,委由第三人吳昌輝先生進行空拍作業,單價 尚符一般行情,各年度支出說明如下:
❶100年度:188. 6(平方公里)*300(元)=56,580元。 ❷101年度:497.2(平方公里)* 300 (元)=149,160元。 ❸102年度:586.78(平方公里)*300 (元)=176,034元。 ❹103年度:1,229.05(平方公里)*300(元)=368,715元。 ❺104年度:1,541.49(平方公里)*300(元)=462,447元。 ❻105年度:2,774.07(平方公里)* 300(元)=832,221元。 ❼小結,惟各年度數量部分告訴人航測學會已無從調查,皆願 認列,並將此項目支出自被告唐家慶應返還之不法所得中扣 除。
③中秋獎金、尾牙費用及獎金合計為5,980,000元。 被告唐家慶稱於98年至105年均有支出本會服務部員工尾牙 之辦桌費用及獎金、101年度並有發放中秋節之禮金,各年 度支出如下:
❶98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萬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98年度收益72,457,609元發放 每人8,000元之獎金(計算式:50(人)*8,000(元)=400,000元 ),以及禮金摸彩約190,000元,共計650,000元。 ❷99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萬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99年度收益93,140,758元發放 每人8,000元之獎金(計算式:50(人)*8,000(元)=400,000 元),以及禮金摸彩約240,000元,共計700,000元。 ❸100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100年度收益98,250,679元發放每 人10,000元之年終獎金(計算式:50(人)*10,000(元)=500, 000元),以及禮金摸彩約240,000元,共計800,000元。 ❹101年度:
⓵中秋獎金及福利金:
由唐家慶先生自本計畫之款項中請領600,000元,並分別將1 00,000元、500,000元交由地理資訊组部門主管陳啟天、航 測製圖部門主管吳煌陀保管運用。
⓶尾牙費用及獎金: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101年度收益86,604,376元發放每 人10,000元之年終獎金(計算式:50(人)*10,000(元)=50 0,000元),以及禮金摸彩約270,000元,共計830,000元。 ❺102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102年度收益62,375,203元發放每 人10,000元之年終獎金(計算式:50(人)*10,000(元)=50 0,000元),以及禮金模彩約240,000元,共計800,000元。 ❻103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擄103年度收益64,763,160元發放每 人8,000元之年終獎金(計算式:5CI(人)* 8,000(元)=40 0, 000元),以及禮金摸彩約140,000元,共計約600,000 元。
❼104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104年度收益62,980,265元發放每 人8,000元之年終獎金(計算式:50(人)* 8,000(元)=400 ,000元),以及禮金摸彩約140,000元,共計約600,000元。 ❽105年度:
服務部員工約50人,以席開5桌、每桌12,000元計算餐費, 共計6萬元;航測學會依據105年度收益87,352,899元發放每 人8,000元之年终獎金(計算式:50(人)* 8,000 (元)=40 0,000元),以及禮金摸彩約140,000元,共計約600,000元 。
❾小結,以上各年度費用合計為6,180,000元,經告訴人航測學 會内部調查,詢問服務部員工,確認確實各年度均有舉辦尾 牙餐會,亦有依年度收益發放年終獎金,尾牙餐會中確實有 摸獎活動,參與之服務部員工並有簽名予告訴人航測學會參 酌(本院易卷第85頁以下之陳證3),故調查後認為此部分金 額既屬告訴人航測學會之實際支出,應予認列,並應自被告 唐家慶之不法所得中扣除。至被告唐家慶稱有於101年度發 放中秋獎金60萬元,經告訴人航測學會内部調查後,服務部 員工稱並無中秋獎金,然該年度事務較為忙碌,服務部員工 時常加班,被告唐家慶於該年度約陸續提供40萬元補助同仁 晚餐費用,故被告唐家慶所提列中秋禮金60萬元部分,告訴 人航測學會依據調查結果將40萬元自不法所得中扣除,其餘 部分不予認列,自無法從被告唐家慶不法所得中扣除。 ④員工旅遊補助部分合計為300,000元。 ❶各年度支出如下:
⓵101年度:由員工冀若君小姐向唐家慶先生請領服務部 員工旅遊補助款共150,000元。
⓶106年度:
由員工曾榮松先生向唐家慶先生請領服務部員工旅遊補助款 共150,000元。
❷被告唐家慶供稱告訴人航測學會服務部曾舉辦過二次員工旅 遊,分別由服務部員工冀若君、曾榮崧,曾於100年、106年 向被告申請服務部員工旅遊補助。經告訴人航測學會進行内 部調查,向服務部員工確認後,查明服務部確實有於99年、 105年舉辦員工旅遊,參與之人亦有簽名予告訴人航測學會 供核(本院易卷第87頁以下之陳證4),故告訴人航測學會決 議認為此部分金額既屬告訴人航測學會服務部之實際支出, 則應予認列,並自被告唐家慶之不法所得中扣除。 ⑤駐農糧署員工補助雜支部分,合計5,052,253元。
❶各年度支出如下:
⓵98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 ⓶99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 ⓷100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 ⓸101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 ⓹102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 ⓺103年度: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被證6) ⓻104年度:
零用金簿費用:以105年度零用金簿推算60萬元。(被證6) 數位周邊:13,600元。(被證4,第54頁正面及反面) 電源轉換器、延長:1,106元。(被證4,第54頁正面及反面 )
無人機電池:42,178元。(被證4,第54頁正面及反面) 數位周邊:21,900元。(被證4,第54頁正面及反面) 調查組雜支:12,684元。(被證4,第1頁正面至第4頁背面) ⓼105年度:
零用金簿費用:620, 754元。(被證6) 105年4月13日至5月6日油費及維修費用:3,966元。(被證4, 第5頁正面至第7頁正面)
105年6月1日餐費:595元。(被證4,第8頁正面) 105年10月12日冰塊費用:75元。(被證4,第8頁正面) 105年4月27日至105年8月18日差旅補貼:42,200元。 105年9月10日至105年9月12日差旅補貼:32,616 元。(被 證4,第9頁正面至第18頁正面)
105年9月19日至10月12日蘇庭弘等5人差旅費:8,831元。( 被證4,第19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
105年12月27日至30日趙尉捷油資:295元。(被證4,第26 頁正面至第27頁正面)
⓽106年度:
駐農糧署員工加班餐費補助:10,564元。(被證4,第 33頁 正面至第44頁背面)
106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蘇庭弘等4人油資、修車費:7,632元 。(被證4,第28頁正面至第32頁背面)
106年10月2日至10月6日蘇庭弘等3人差旅費:23,047元。( 被證4,第45頁正面至第51頁背面)
106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蘇庭弘等3人差旅費:10,210元。 (被證4,第52頁正面至第54頁正面)
❷被告唐家慶供稱:駐農糧署之告訴人航測學會員工,就雜項 之支出均會向被告唐家慶請領費用,相關費用諸如郵資、出 差費、文具、餐費、車資等,所有支出並由告訴人航測學會
員工廖英喬、冀若君造冊紀錄。惟因98年至102年之零用金 簿之造冊保管人為廖英喬,其離職後已將這5年度之帳冊銷 毀,帳冊已然佚失;又103年、104年之零用金簿項目過於繁 雜,故以歷年最低雜項支出總額即105年之計畫雜支費用620 ,754元,約略估算98年至104年之雜支費用為600,000元。10 5年、106年之雜項支出因有帳冊能供查核,經閱卷檢視被告 唐家慶所提出之被證4及被證6後,認既有單據及帳冊記載, 應予認列,並自被告唐家慶之不法所得中扣除。 ⑥機器設備部分,合計350,000元。
❶各年度支出如下:
⓵101年度:POS(衛星定位系統)3顆,共15萬元。 ⓶104年度:
POS(衛星定位系統)2顆,共10萬元。 街景南相機架2支,共10萬元。
❷被告唐家慶提列稱其於101年,基於告訴人航測學會執行農糧 署等計畫需要,購入POS即衛星定位系統3顆,共計15萬元; 104年度亦應告訴人航測學會業務需求購入POS衛星定位系統 2顆,共10萬元,及街景車相機架2支,共10萬元。此部分機 器設備經告訴人航測學會查核尚存,有機器設備照片可稽( 本院易卷第89頁以下之陳證5),且確實係告訴人航測學會執 行計畫所需之設備器材,故調查後認為此部分金額既屬本會 之支出,則應認列,並自被告唐家慶之不法所得中扣除。 ⑦至於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車輛相關費用,共計85,841元,無 法確認是否與執行告訴人航測學會業務有關,故不予追認, 自無法從被告唐家慶不法所得中扣除。
❶各年度支出如下:
⓵981223違規停車單900元。981225汽車保險費3,800元。 ⓶990428 汽牌稅(0000-00)15,210元。991203超速唐1,600 元。991203唐保險3,210元。
⓷0000000(0000-000)汽車停車費150元。0000000 0000-0010 0.06.08停車費900元。0000000 0000-00 100.06.03 3,500 元。100G000 0000-00年度燃料稅7,200元。0000000 0000-0 0 停車違規900元。
⓸0000000 0000-00 101 年牌照稅 15,210 元。0000000唐r超 速等1,600元。0000000 0000-00 101年度燃料稅7,200元。1 &ZZZZ; 000000 0000-00停車費催繳70元。0000000 0000-00 1 02年汽車險6,076元。
⓹0000000 0000-00 102 年牌照稅 15,210 元。0000000 0000 -00南二高超速罰款3,000元。0000000 0000-00停車費補繳1 05元。
❷查,起訴書所載車牌號碼為0000-00之車輛相關費用,因該車 輛原為被告唐家慶先生之妻古寧一女士以其所營私人公司向 租賃公司承租之車輛,租賃期滿後得以折舊價格買回,然因 有限制不得出售與二等親以内之親屬,故而請託被告許存良 先生將該車輛登記於數位大地公司名下,是如該車輛需繳納 罰款等費用,均由數位大地公司收執繳費單,復交由唐家慶 先生之妻繳納。而上開款項均係由被告許存良先生代為繳款 ,後被告唐家慶先生之妻,均已將罰款返還予被告許存良先 生,是此部分被告唐家慶先生並無不法所得,且此部分亦經 檢察官、被告唐家慶、許存良及其辯護人當庭亦未反對告訴 人航測學會決議計算之被告唐家慶不法所得,亦有審判筆錄 足佐,本院自得就此部分更正審理(本院易卷第204頁), 附此敘明。
⑵屬合法發還告訴人航測學會部分(見本院卷二第41-42頁): 被告唐家慶所取得如附表3之附件所示之共計18,240,832元 ,告訴人航測學會經依據被告唐家慶提予航測學會之98年度 至106年度服務部支出說明(本院易卷第75頁以下之陳證1) ,召開監事與常務理事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本院易卷第83 頁以下之陳證2),決議認列上開各項目合計17,124,010元為 告訴人航測學會所用,得以認列扣除,故被告唐家慶不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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