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博薰
張禧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被 告 廖珦傑
魏士鈞
毛芮盈
侯麗梅
張碧蟬
柯彥仰
葉軍鋁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785號、108 年度偵字第5849號、108 年度偵字第1698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即施博薰、張禧恩、廖珦傑、魏士鈞、毛芮盈、侯麗梅、張碧蟬、柯彥仰、葉軍鋁涉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博薰、張禧恩、廖珦傑、魏士鈞、毛芮盈、侯麗 梅、張碧蟬、柯彥仰、葉軍鋁(下稱被告施博薰等人)前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施博薰等人業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且認罪,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施博薰等人及被 告張禧恩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