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憲
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憲兵隊)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張恒嘉
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憲兵訓練中心)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謝宇豪律師
游儒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字第49號、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憲、張恒嘉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肆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宗憲、張恒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 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而命2人自民國108年8月26日 起限制出境、出海,嗣為因應刑事訴訟法就限制出境、出海 相關規定之修正,復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仍有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自109年2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並於109年10月3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二、茲被告2人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經調查證 據完畢、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6月11日宣判,是本件雖已 審結,然尚未確定,以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以相當之 強制處分措施保全被告2人到案之必要性。經本院於110年5 月21日訊問2人,雖均否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 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證人等證述、被告2人及其他同案 被告(或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吳宗憲自製之「華 航香菸訂購明細表」、菸品訂單文件、轉帳匯款資料、帳戶 明細資料、刷卡簽單影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菸品之 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可佐,足認該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 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如僅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均不足以 排除2人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復審酌其等 均有多次隨同總統出國參訪之經驗,是有相當理由認2人有 逃亡之虞,併酌以渠等均經手購菸流程,參與程度甚深(公 訴檢察官於量刑辯論時亦同此旨),是為確保將來程序之進 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2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其等所 涉本案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仍有 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自110年6月3日起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4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