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27號
TPDM,107,附民,327,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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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謝鳳萍
被 告 張英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律師
王國綸(原名王裕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英讚王國綸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謝鳳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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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